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随意撤销吗?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里面有财产赠与条款。现在我有些后悔,不想履行这个赠与了。不知道在法律上,离婚协议里的财产赠与条款能不能随意撤销呢?我不太懂法律,想弄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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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赠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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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离婚协议的定义。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或第三方的约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综合因素达成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如果一方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需要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损害对方名誉等方式,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包含财产赠与条款的离婚协议,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条款。但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会支持随意撤销财产赠与条款的请求。 此外,即使财产赠与条款所涉及的财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等权利转移手续,也不能成为随意撤销的理由。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生效,赠与条款也随之生效,赠与人不能仅仅以财产权利未转移为由撤销赠与。 总之,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都应该谨慎考虑,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后想要变更或撤销相关条款,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法院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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