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尾淘汰制是否合法?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说每季度业绩排名最后几位的员工会被辞退。我很担心自己会因为这个制度失去工作,想知道公司这种末尾淘汰制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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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尾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从法律层面来看,单纯的末尾淘汰制通常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况。而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涉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末尾淘汰制中仅以排名靠后就淘汰员工,并不符合上述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员工只是业绩排名靠后,但本身能够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以末尾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也不是单纯的末尾淘汰,而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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