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合法吗?
我们公司最近打算推行末尾淘汰制,想知道这种制度到底合不合法?如果实施的话,具体在哪些情况下是合法的,哪些又是不合法的?会不会面临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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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而考核末位只是一种区分先进与落后的客观状态,并非员工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也明确了这一点。 其次,对于考核末位的员工,若企业以“末位淘汰”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且劳动者对此知情。比如,某个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要求劳动者具备更优秀、全面的职业技能,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该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这种情况下的调岗是合法的。 最后,关于“末位降薪”,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制和程序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末位考核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工资待遇,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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