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该怎么赔偿?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了一些员工,员工觉得自身能力尚可,并非不能胜任工作,对辞退赔偿方面存在疑惑。想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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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企业通常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一般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支付。具体赔偿标准为: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情形通常被判定为雇主非法解除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末位的员工并不等同于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企业不能仅因员工排名末位就认定其无法胜任工作进而将其辞退,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劳动合同的非法解除。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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