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尾淘汰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违法?
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员工考核不达标就被辞退,员工觉得不合理但公司坚持这么做。想知道这种末尾淘汰制度用来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具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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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尾淘汰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违法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末尾淘汰制”是一些公司为激励员工、优化团队表现而采用的绩效考核制度。但从法律角度看,它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员工考核处于末位,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这些措施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相关案例中,张某连续两个月考核为D,科技公司在张某第一次考核为D后,未采取培训、指导、调岗等措施,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需依法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末尾淘汰制度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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