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达标被辞退是否需要支付赔偿?


考核不达标被辞退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用人单位若以绩效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前提是要事先与员工有这样的约定,并且也有相关制度为依据。也就是说,公司对于工作岗位要有明确的岗位标准,而不能仅仅依据公司管理者的评价来决定员工是否合格。 其次,如果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要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在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考核不达标,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之情形,否则,试用期间辞退员工公司要给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之,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辞退考核不达标的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