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末位淘汰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说要搞末位淘汰。我有点担心如果我被末位淘汰了,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啊?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要是能要求赔偿,具体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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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搞末位淘汰,劳动者是有可能要求赔偿的。 首先要明白,末位淘汰本身通常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在法律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情形,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得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如果公司仅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就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很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不过,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进行培训或调岗,之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总之,公司搞末位淘汰,劳动者要判断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以此来确定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以及赔偿的类型和金额。 相关概念: 末位淘汰:是企业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通常将处于考核排名末尾一定比例的员工进行淘汰,但这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构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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