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末位淘汰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金?

我在公司的业绩考核中处于末位,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把我辞退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拿到补偿金啊?不太懂相关法律,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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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末位淘汰”是指企业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末位淘汰”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而末位只是在排名中处于最后,但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处于末位并不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当劳动者因“末位淘汰”被辞退时,通常是可以获得补偿金的。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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