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末位淘汰制被辞退该如何赔偿?

我在公司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把我辞退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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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末位淘汰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末位淘汰制”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分别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末位淘汰”并不在这六种情形之内。 同时,该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使员工处于末位,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如果您遭遇了以“末位淘汰制”为由的辞退,首先要判断单位是否有合法依据。若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赔偿金。若单位拒绝支付,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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