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组织卖淫还能追究吗
我想咨询下,三年前有人组织过卖淫活动,当时没被发现,现在才知道这件事。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过了三年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还能不能对其进行法律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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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活动。 对于三年前组织卖淫是否还能追究,这涉及到法律上的追诉时效问题。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追诉时效的规定,该罪的追诉时效是十年。所以,三年前组织卖淫的行为,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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