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检察院是否能不批捕?
我涉及一起合同诈骗案,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这边。我想知道,在合同诈骗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没有可能不批捕呢?我不太清楚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什么,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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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检察院是有可能不批捕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比如,甲在和乙签订买卖合同时,谎称自己有一批优质货物,但实际上根本没有,以此骗取乙的货款,这就属于合同诈骗。 对于检察院是否批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如果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一些情形,检察院是可以不批捕的。例如,证据不足。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检察院就可能不批捕。 还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比如,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但诈骗的金额较小,而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也可能认为没有必要批捕。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不批捕。 总之,合同诈骗案件中检察院是否批捕,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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