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还能进行举证吗?
我之前对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结果被法院驳回了。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举证。我有一些对自己很重要的证据,要是不能提交就糟了。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管辖权异议驳回后到底还能不能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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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是否还能举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管辖权异议和举证的基本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而举证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这意味着,举证是有一定期限要求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期限。 当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案件会继续在该法院进行审理。一般来说,如果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前,法院已经指定了举证期限,那么这个举证期限通常会因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而中止。当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举证期限会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当事人仍然需要在剩余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当事人确实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而这些证据是在管辖权异议处理过程中才发现的,或者因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导致无法在原举证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理由正当,是会批准延长举证期限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会责令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原则上当事人需要在剩余的举证期限内举证,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积极关注法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合理地完成举证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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