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交的社保是否可以累计年限?


跨省交的社保通常是可以累计年限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社保累计年限在法律层面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里的统筹地区就包含了不同省份,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保障了参保人在不同省份缴纳社保时,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可以进行累计的。 对于医疗保险,《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合)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要求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其以前的参保(合)年限予以认可,并做好与当地的衔接,这表明医保缴费年限在跨省转移时也是可以累计的。 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政策也支持参保人员在跨地区就业时,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不过,要实现跨省社保年限累计,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一般来说,参保人需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