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租房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吗
离婚后公租房一般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公租房是由政府组织推出,为使中低收入人群能租得起房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租住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可处分的财产范围 。
不过,如果夫妻已经购买了公租房,那么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且将产权登记在购买人名下,这种情况下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要是另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这部分房款会被视为债权,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补偿。如果是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公租房并取得产权,不论房产登记在哪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首先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毕竟抚养子女责任重大;其次在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会照顾女方;然后也会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还会照顾无过错一方。至于另一方可以适当获得补偿,补偿数额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一般由主审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夫妻双方收入水平等来决定。在双方收入都不高的情况下,若将房屋承租权判给一方会严重影响另一方生活,那么可能会将房屋承租权判给双方 ,判决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各自使用居住的房间面积大小。
相关概念:
公租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特殊情况除外)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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