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该怎么分配?
我和配偶要离婚了,现在涉及到公房分配的问题。我们不太清楚公房到底能不能像普通房产那样分割,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公房分配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不同情况下,公房分配的具体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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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公房的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公房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即判决公房继续由谁承租。 不同情况下,公房的分配方式有所不同: - 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所有权,离婚时所有权仍归该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这是基于财产的婚前个人属性,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归个人所有。 - 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所有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因为婚后的调换行为使得房屋具有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 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对于一方承租的公房,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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