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目前处于举证期。我对案件的管辖法院有疑问,不知道在这个举证期内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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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纠纷中,举证期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一个不少人会遇到疑惑的问题。下面就来详细解答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举证期,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期间,当事人要把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收集好并交给法院。而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是不同的时间阶段。通常,提交答辩状的时间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并不是举证期。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虽然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比如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在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但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举证期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时间。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最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提出,以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要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有合理的客观理由,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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