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要给前妻赡养费?
我和前妻刚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她要求我给她赡养费。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有没有这个义务,毕竟我们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了。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后到底需不需要给前妻赡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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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里,并没有“赡养费”用于描述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费用支付,与之相关的概念是经济帮助和离婚经济补偿。 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里的“生活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这种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提供住房等其他形式。比如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能力提供房屋居住一段时间,就属于经济帮助的一种方式。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体现了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公平补偿。例如,妻子在婚姻期间主要承担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丈夫在外工作,离婚时妻子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一般不需要额外给前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如果前妻要求赡养费,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经济帮助或经济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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