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可以抚养留守儿童?

我看到身边有一些留守儿童,生活上比较艰苦,很想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照顾。但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是否可以抚养这些留守儿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办理什么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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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收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从法律层面来讲,是有可能抚养留守儿童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首先,我们要明确“抚养”在法律上较为接近的概念是“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留守儿童,如果其父母均在世,只是因为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直接照顾孩子,一般不可以直接收养,因为收养需要孩子的父母作为送养人,除非孩子的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若孩子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那么在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可以进行收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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