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同意性生活过七年还能告强奸吗?
我有个朋友遇到了困扰。他们之前是双方同意发生性生活的,可过了七年之后,一方突然想告另一方强奸。现在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强奸罪名起诉,也不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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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初是自愿发生性生活,过了七年通常是不能告强奸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奸。例如,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未使用,这种情况可能涉嫌强奸罪,因为这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从诉讼时效来看,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如果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诉讼时效为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但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强奸,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依据时间长短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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