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撤回后还能再申请吗?
我之前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后来因为和对方私下协商,就撤回了执行申请。现在发现对方并没有按照协商的内容履行义务,我想知道我之前撤回了执行申请,现在还能不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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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执行撤回后通常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执行撤回”和“再次申请执行”的概念。执行撤回,就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表示,暂时不想让法院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了,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这个意思,停止执行相关的措施。而再次申请执行,就是在撤回执行申请之后,申请执行人又因为某些原因,想要让法院重新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当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撤回执行申请后再申请执行,法院一般是会受理的。不过,再次申请执行时,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的相关材料等,按照法院的要求来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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