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前科加刑是否可以并用?
我之前有过犯罪记录,现在又面临一个新的案子。我听说有累犯和前科加刑这回事,不太清楚这两个能不能同时用来给我加重刑罚。想知道在法律上,累犯和前科加刑到底可不可以一起用在我这个新案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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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累犯和前科加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适用上需要严格区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累犯。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对特别累犯也作出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而前科加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有前科并不必然导致加刑。前科只是犯罪记录,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考虑。但这种考虑并不是像累犯那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必须从重处罚。对于累犯,法律明确规定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有前科作为酌定情节,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全案情况来决定是否加重刑罚以及加重的幅度。一般情况下,累犯和有前科这两种情况不会出现“并用”的情况。因为当一个人构成累犯时,已经按照累犯的规定进行了法定的从重处罚,不会再基于其有前科这一酌定情节再次加重处罚。简单来说,累犯本身就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已经通过法律规定给予了较重的处罚,不会在这个基础上又以有前科为由再次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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