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遗弃子女的认定是怎样的?


离婚遗弃子女的认定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遗弃。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离婚的情境下,针对子女的遗弃,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却不履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明确了父母在离婚前后对子女都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在认定遗弃行为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例如,一方在离婚后,明明有经济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却故意不支付,并且对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情况不闻不问,这种主观上的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弃的主观表现。 同时,遗弃行为在客观方面也有一定的表现。常见的有对子女不管不顾,比如将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长时间不回家照顾;或者将孩子丢弃在某个地方,使其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境地。还有拒绝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像不提供食物、衣物、住所等,导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 另外,认定遗弃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一般包括由于遗弃而致子女重伤、死亡的;子女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使子女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子女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等等。只有当遗弃行为达到这样严重的程度,才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遗弃罪。如果情节较轻,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