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犯罪是否可以和解?


在探讨累犯犯罪是否可以和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累犯”和“刑事和解”的概念。所谓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如果是累犯故意犯罪,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 不过,虽然累犯故意犯罪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仍然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累犯在犯罪后积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表达悔罪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累犯犯罪在符合特定条件的过失犯罪情况下,有可能参照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和解协商;但对于累犯故意犯罪,虽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行为仍可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