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后还能追回吗?


房子过户后是否还能追回,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下面为你详细分析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是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在进行房产过户时,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完成过户,那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过户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受欺诈、胁迫方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旦撤销权行使,房子过户的行为自始无效,房子就有可能被追回。 其次是基于重大误解。若在过户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房屋的价格、面积、质量等关键信息存在认识错误,从而导致过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样,行为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再者是赠与情形。如果房子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一般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后是无权处分。如果过户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也就是过户人并没有权利对该房屋进行处分,那么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追回房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综上所述,房子过户后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是有可能追回的,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