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遗嘱里是否可以有居住权继承?


在探讨民法典中遗嘱里能否有居住权继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定义,这也是我们理解和处理居住权相关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关于遗嘱里能否有居住权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是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和居住权人的人身紧密相连的,不能像一般的财产权利那样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举例来说,如果甲在遗嘱中为乙设立了居住权,乙在取得居住权后,在其有生之年可以按照遗嘱的规定居住在该房屋内。但当乙去世后,乙的继承人并不能继承这个居住权。该房屋的居住权就会因居住权人的死亡而消灭。 不过,虽然居住权不能继承,但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有多种。除了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外,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设立,但该居住权人去世后,居住权消灭,不会发生继承的情况。 此外,设立居住权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即使遗嘱中设立了居住权,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居住权也是不生效的。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遗嘱里可以设立居住权,但居住权本身不能继承。遗嘱人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在其生存期间可以按照遗嘱的规定使用该房屋,但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该居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