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协商再逾期后能补上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二次协商再逾期后通常是可以补上逾期款项的。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二次协商”在法律语境下,一般指的是在已经达成一次协商还款方案后,再次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新的协议。这种协商本质上是双方对原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变更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二次协商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二次协商后出现逾期情况,逾期方(通常是债务人)未能按照新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然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债务人在违约后采取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继续履行”就意味着债务人有权利和义务补上逾期的款项。 不过,虽然法律允许补上逾期款项,但可能会产生一些其他后果。比如,根据协商协议的约定,逾期方可能需要承担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如果协商协议中有关于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条款,债务人在补上逾期款项时,还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此外,债权人可能因为债务人的再次逾期而对其信用产生质疑,甚至有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提前收回全部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所以,债务人在二次协商再逾期后,应尽快与债权人沟通,说明逾期原因并表达补上逾期款项的意愿,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同意,避免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