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权利质押是否能够重复质押?

我手里有一些可用于权利质押的资产,之前已经质押过一次。现在我又遇到资金需求,想知道能不能把这些已经质押过的权利再次进行质押,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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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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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简单来说,就是把自己拥有的一些权利,比如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担保,向别人借钱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关于权利质押是否可以重复质押,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但对于重复质押,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地允许或禁止。 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权利质押情况有所不同。对于一些有明确登记制度的权利质押,如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种情况下,由于登记系统能够清晰显示权利的质押状态,一般不允许重复质押,因为重复质押可能会导致权利冲突和混乱,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来确定权利顺序。虽然从理论上存在重复登记质押的可能,但后位的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要受到先位质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先位质权人已经受偿,后位质权人才能就剩余价值受偿。 总的来说,权利质押一般不提倡重复质押,因为这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债权人在接受权利质押时,也会谨慎审查权利的质押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果进行重复质押,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利状态,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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