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离婚期间可以变卖财产吗?
我和另一半正在走离婚程序,还没判下来。现在我发现对方在偷偷变卖家里的财产,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我想知道在判离婚期间到底可不可以变卖财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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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离婚期间,关于能否变卖财产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都应该是平等协商的。 而在判离婚期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卖财产,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是不是判离婚期间所有的变卖财产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呢?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变卖财产是为了正常的生活需要,比如为了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并且能够提供合理的说明和证据,这种变卖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但如果是为了减少对方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到的财产份额,而故意变卖财产,那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所以,在判离婚期间,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现对方有不合理的变卖财产行为,另一方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被转移或变卖。同时,在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要求对恶意变卖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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