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追加股东吗?


申请强制执行时,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追加股东的。首先要明白,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 。 但是,当出现特定情形时,股东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这样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同样会支持。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 不过,如果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且没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通常是不可以将股东追加为强制执行人的。总之,能否追加股东要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概念: 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