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财产时,是否可以执行法人或股东的财产?
我这边有个债权纠纷,对方公司欠了钱但现在公司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找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来还钱呢?具体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他们的财产,我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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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没有财产时,不能直接执行法人或股东的财产,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执行。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它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公司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公司的财产来清偿,强制执行对象通常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主体,也就是公司本身。 然而,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 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以执行法人(股东)的财产。这是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债,但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经常混同使用,资金往来模糊不清,这种情况下,股东就难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对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这些主体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册时股东承诺出资10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60万元,当公司出现债务且无财产清偿时,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4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如果是合伙企业,法人(股东)需要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企业无资产时,可以执行其法人财产。 总之,公司没有财产时,能否执行法人或股东的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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