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履行合同有哪些规定?


在202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履行合同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他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确保货物从起点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终点。打个比方,就像一场接力比赛,多式联运经营人就是这场比赛的组织者和责任人,要协调好每一棒的交接和完成情况。 其次,关于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这表明,虽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和各区段承运人约定责任,但对于托运人等合同相对方来说,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要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比如说,在公路、铁路、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中,即使多式联运经营人与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约定了某些责任承担方式,但如果货物在铁路运输区段出现问题,托运人仍然可以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 再者,在货物损坏、灭失的赔偿方面,《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赔偿的规则,如果能确定是哪个运输区段出的问题,就按照该运输方式的相关法律来赔偿;如果无法确定,就按照《民法典》运输合同这一章的规定来处理。例如,如果货物在航空运输区段损坏,就按照航空运输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和限额。 此外,多式联运经营人还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要及时向托运人等相关方告知货物的运输情况,如运输进度、预计到达时间等。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保障托运人等的知情权。 最后,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运输货物。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没有按时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导致托运人的商业活动受到影响,就需要对托运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总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组织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