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能否将股东列为被告?


在起诉时,能否将股东列为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一般来说,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起诉股东的。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财产无法独立于股东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起诉时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将股东列为被告,但在股东存在滥用权利、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时,债权人是可以依法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