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大会能否对未预告事项进行决策?

我参加了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上突然提出了一些之前没预告的事项并要进行决策。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法,想知道股东大会到底能不能对未预告事项进行决策,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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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大会能否对未预告事项进行决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股东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的相关内容,并做好参会决策和准备工作。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事项进行预告,股东大会不应该对未预告事项进行决策。因为股东事先不知道这些事项,没有时间去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利弊、准备意见,这就可能使得股东在表决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而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未预告事项进行决策,那么可以认为股东们以一种明示的方式放弃了事先知晓会议事项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对未预告事项进行决策也是可以的。但这种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形在实际中相对较少。另外,如果未预告事项属于紧急且必须立即处理的事项,并且在会议上能够合理说明紧急处理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被认可,但这种情况也需要严格把握,并且要尽量保障股东的基本权益。 所以,一般来说,为了保证股东大会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预告。若遇到未预告事项的情况,股东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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