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公司给我交了社会保险。现在我和公司有点纠纷,涉及到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我想知道,仅凭公司给我交了社会保险,能不能把这个当作认定我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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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社会保险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时,需要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凭证之一。 然而,仅有社会保险记录并不一定就能确凿地认定劳动关系。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有些代理公司会应委托,为他人代缴社会保险,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所以,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通常不会仅仅依据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来判断,而是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比如,会审查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只有当这些因素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才能更准确地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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