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孩子时可以不让对方带走吗?
我和前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我。现在对方来探视孩子,有时候想把孩子带出去一整天,可我担心会影响孩子的日常安排和情绪。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权利不让对方把孩子带走?想了解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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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孩子时是可以不让带走的。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和孩子见面、交流、保持亲情联系的权利。它分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 。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明确允许带走孩子,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仅仅有探视的权利,不可以随意带走孩子。 如果出现一些情况,抚养方是有权拒绝对方带走孩子的。比如带走孩子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像孩子日常有固定的学习安排、兴趣班课程或者医疗安排等,如果带走孩子会打乱这些安排,抚养方就可以阻止。另外,如果带走孩子存在对孩子不利的因素,比如带走孩子的人存在不良嗜好、带走的环境不安全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等,抚养方也可以不让带走。 不过要是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好合适的带走孩子的时间、地点、返回时间等具体方式,那么对方把孩子带走也是没问题的。总之,法律既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也会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和抚养方合理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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