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共同债务人之一执行不到位后还能再起诉吗?


在起诉共同债务人之一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是可以再起诉其他共同债务人的。 首先,要明白共同债务人之间往往存在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一个共同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多个或者全部共同债务人主张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借款人这种共同债务人情况,法官判定他们需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处理方式会因案而异。若共同借款人提出其内部存在使用份额的争议或事实,法官应进行调查核实,若查证属实,则判决书中明确已偿还债务的借款人可按份额进行追偿;若共同借款人未对抗份额问题,亦未明确其与借款行为间关联,则判决书确认已履行清偿责任者可依据实际份额向其余借款人追偿。 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丁借了一笔钱,丁起诉了甲但执行不到位。如果甲提出三人内部有关于这笔钱使用份额的约定,经法院查证属实后,丁后续起诉乙和丙时,法院会按约定份额来判定乙和丙的责任;若甲没有提出份额相关问题,那么丁再起诉乙和丙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乙和丙需承担的份额。 再诉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起诉状,写明原、被告身份,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欠条、借款合同等;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等。然后按照正常的起诉流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受理审查后安排开庭审理等环节。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比如刚才说的共同借款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把所有债务还清。 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比如三人共同借一笔钱,约定好各自承担三分之一,这就是按份债务。 追偿:就是已经承担了债务的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其他应该承担债务的人要求偿还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