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内是否绝对不能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
我和配偶闹离婚,之前起诉过一次,现在还不满六个月。但最近发生了一些让我觉得必须再次起诉离婚的事儿,比如对方可能转移了我们的共同财产。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在这六个月内到底能不能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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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不是绝对不能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通常情况下,在原来的判决生效之后或者和好撤诉不满六个月的期间,若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一般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频繁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等。 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即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这个规定的约束,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新情况一般包括实施了有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比如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严重伤害;以及被告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影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如果能证明有这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会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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