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五天,个人东西能拿走吗?
我因为一些事情要被拘留五天,在进拘留所之前,我身上带着一些个人物品,像手机、钱包啥的。我就想知道,在这被拘留的五天里,这些东西我能拿走继续留在自己身边,还是得交给拘留所保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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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拘留期间,个人物品是否能拿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解释一下“被拘留”,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被拘留人的物品处理,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所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这就意味着,像一些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是不能由被拘留人自行保管带走的,会由拘留所登记后统一保管。不过,生活必需品一般可以由被拘留人自己留存使用。比如,被拘留人携带的衣物、洗漱用品等通常属于生活必需品,这类物品可以由被拘留人自己保留,留在身边使用。 等到拘留期满,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所以,之前被拘留所登记保管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等物品,在拘留期满释放的时候,拘留所会归还给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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