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以下是进行劳动仲裁的详细步骤及相关说明: **申请阶段**: - **准备材料**:需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在其中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明确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同时准备好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用以支持诉求;申请人还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双方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另外,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 **确定管辖机构**:一般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等一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理阶段**: - **通知开庭**: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会在开庭前5日内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 **处理缺席情况**:若当事人未到庭或未经允许退庭,视为撤诉或缺席仲裁。 - **宣布仲裁员名单及回避程序**:开庭时会宣布仲裁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回避。 - **当事人陈述与辩论**:当事人需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辩论。 **裁决阶段**: - **做出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四十五日内做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追讨工资、追讨工伤医疗费、追讨经济补偿、追讨赔偿金、国家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判决不服仍可起诉,但劳动者仍有权上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