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向劳动局(现在一般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流程和相关要点如下: ### 确认申请条件及管辖范围 - **确认申请条件**: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并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确认管辖范围**:一般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准备申请材料 - **书面仲裁申请书**:需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包含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内容。如果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和争议事实的材料。证据材料应准备多份副本,具体份数根据被申请人数量和仲裁委员会要求确定。 - **其他材料**:可能还需要提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材料。 ### 案件受理与通知 - **受理**:若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不予受理**: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开庭审理 - **通知开庭**: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到庭情况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 **庭审程序**:开庭后,会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并进行辩论;最后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 仲裁调解与裁决 -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 **仲裁裁决**:若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劳动仲裁的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