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化不注销能重新设立吗?
我是一个纳税人,现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我想知道在不注销原来登记的情况下,能不能重新设立税务登记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怕操作不当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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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化,意味着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归属发生了改变。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记录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纳税情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当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化,如果涉及到经营地点变动等导致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情况,按照规定是需要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因为不注销原登记就重新设立,会造成税务管理上的混乱,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而且,税务系统中每个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该是唯一且准确的,不按规定操作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税务风险,比如重复纳税、漏税等问题。所以,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化需要先注销原税务登记,才能重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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