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开发商违约时能否解除或撤销合同?


在民法典中,当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是有可能解除或撤销合同的,但这两者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 首先来解释一下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而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关于合同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比如开发商延迟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或者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到购房者正常居住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合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不过,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所以,当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形,判断是适用合同解除还是撤销,并且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