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嘱继承能够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我家里最近在处理遗产的事情,老人立了遗嘱。我就有点疑惑,想知道遗嘱继承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直接把某个继承人的继承权给剥夺了呀?我想了解下这其中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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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剥夺”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 首先要明白,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死后财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从这里可以看出,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了某些人继承,那么没有被指定的法定继承人就相当于被“剥夺”了此次遗嘱涉及财产的继承权。 不过,法律也有特殊保护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明确指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障这类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避免其陷入生活困境。比如,老人有一个儿子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稳定生活来源,即使老人在遗嘱中不想让这个儿子继承遗产,按照法律规定,也得给这个儿子留下必要份额用于维持生活。 总之,一般情况下遗嘱可以对继承人范围进行选择确定,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依法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相关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必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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