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笔录里指认他人曾经喝过酒,这个事实能成立吗?
最近涉及到一个事件,我在笔录里指认了他人喝过酒。但心里一直犯嘀咕,不知道我这样的指认到底有没有用,是不是能被认可。我就想了解下,像我这种在笔录里的指认,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事实成立。
展开


在笔录里指认他人曾经喝过酒,该事实是否成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评判。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一个人在笔录中所做的陈述属于证据的一部分。但在法律上,仅有单一的指认通常不足以认定事实成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行为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对于您的陈述予以认同,且同时存在着其他证据对您陈述内容加以佐证,例如有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对方喝酒、有其他人的证言证明对方喝酒等,那么该项事实或许能够被确认为真实存在。 相反,若法院认为您的陈述缺乏可信度,比如您与被指认者存在矛盾冲突,可能存在故意陷害等情形,或者无法找到其他证据来支持您的说法,那么该项事实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真实存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