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指认贩毒但当事人不承认,这样有用吗?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有人被别人指认贩毒,但当事人坚决不承认。不清楚这种不承认在法律上能不能起到作用,到底会不会被定罪呢?想了解下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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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指认贩毒但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是否有用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情况来判断。 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司法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不承认贩毒,如果有其他充分、确凿的证据,比如在现场查获的毒品、相关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显示其参与贩毒交易的过程、通讯记录证明其与毒品交易相关的联络等,足以证明其实施了贩毒行为,那么同样可以对其定罪量刑。 反之,如果仅有他人的指认,而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佐证,这种情况下,仅凭指认是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因为孤证不能定案,一个孤立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例如,仅有一个人指认某人贩毒,但没有找到毒品实物、交易记录等其他证据,就不能轻易认定该人有罪;而如果除了他人指认外,还在其住所搜出大量毒品,且有相关通讯记录显示其与毒贩频繁联系商讨交易事宜等,那么即使其不承认,也可以认定其构成贩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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