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过路费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我公司经常有车辆产生过路费,不知道这些过路费能不能用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要是可以抵扣的话,具体该怎么操作,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呢?我对这方面不太了解,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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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过路费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概念。增值税进项抵扣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对企业的重复征税,只对企业增值的部分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勾选确认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是不能用于抵扣的。另外,只有一般纳税人企业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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