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情况下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我和别人有一些纠纷,在和对方沟通时我悄悄录了音,对方当时并不知情。现在我想把这个录音当作证据用,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不知情情况下录的音能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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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知情情况下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据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录音的获取方式是合法的,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是有可能作为证据的。 如果是在公开场合,比如在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双方的交流本身就不具有私密性,此时一方进行录音,通常不构成对对方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这种录音在符合其他证据要求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在协商合同条款过程中悄悄录音,一般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内容的。 然而,如果是在他人的私人空间,如卧室、办公室等私密场所,未经允许进行录音,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这种情况下的录音就很可能不能作为证据。比如偷偷在别人家里安装录音设备进行录音,这就是不合法的。另外,如果录音是通过威胁、强迫等非法手段取得,那肯定也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此外,即便录音具有合法性,还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真实性要求录音没有经过剪辑、篡改等,能够真实反映当时的情况;关联性则要求录音内容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证明作用。只有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录音,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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