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在现单位做失业登记,能否积累失业救济金?
我最近从单位辞职了,听人说可以在单位做失业登记然后积累失业救济金。我不太确定这到底行不行,也不了解失业救济金的积累规则,想问问专业人士,辞职后在现在的单位做失业登记,到底能不能积累失业救济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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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失业救济金,其实规范的说法是失业保险金,它是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的物质帮助。 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于辞职这种情况,它通常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主动辞职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自然也就无法通过在现单位做失业登记来积累所谓的“失业救济金”。只有当你是因为非本人意愿,比如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况导致失业,同时又满足其他条件时,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所以,如果仅仅是辞职后在单位做失业登记,是不能积累失业保险金的。但如果后续出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并且之前的失业保险缴费满足要求,就可以按照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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