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是否能够追回?


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是可以追回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这笔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等构成。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失业人员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当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损失时,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追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这意味着,如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是可以通过责令改正等方式来追回损失的。 此外,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表明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情况,不仅要追回损失的基金,还要对违法者进行罚款等处罚。 同时,《失业保险条例》也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例如,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现失业保险基金有损失,相关部门会展开调查,确定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主体。如果是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损失,会依法责令其退还损失的基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问题,也会要求其改正错误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总之,从法律层面来看,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是有途径可以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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