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能否解除合同?

我和对方签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我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现在我想知道,凭借不安抗辩权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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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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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安抗辩权能否解除合同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债务的履行。这其实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一种保护措施,防止其因对方的情况变化而遭受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它只是赋予了先履行义务一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只有在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解除合同的一个前置条件,但不是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应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在甲公司准备发货时,发现乙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大量债务纠纷,可能无法按时付款。此时,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通知乙公司。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比如提供了银行保函,那么甲公司就应当恢复发货。但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后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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